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Q106448144)

来自Wikidata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编辑
语言 标签 描述 别名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4 7 1989
      1个参考文献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4 7 1989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