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Q10644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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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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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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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5 1 2003
      1个参考文献
      《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生效裁判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并依照《通知》规定的精神予以改判。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5 1 2003
      1个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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