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Q1589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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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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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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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5 4 2011
    1个参考文献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 5 2011
    1个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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