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Q56596017)

来自Wikidata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编辑
语言 标签 描述 别名
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8 12 2015
      1个参考文献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 1 2016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