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Q5659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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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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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没有定义标签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9 6 2015
      1个参考文献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同时废止。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 7 2015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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