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Q1887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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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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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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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24 1 2000
      1个参考文献
      北京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抚顺仲裁委员会、长春仲裁委员会、常州仲裁委员会、南通仲裁委员会、连云港仲裁委员会、苏州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佛山仲裁委员会、长沙仲裁委员会、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江门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委员会、东营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汕头仲裁委员会、岳阳仲裁委员会、南宁仲裁委员会、桂林仲裁委员会、昆明仲裁委员会、柳州仲裁委员会。 (中文)
      1个参考文献
      1 2 2000
      1个参考文献

      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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